拱墅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拱墅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拱墅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和机构的保密制度和隐私要求,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可分为以下六类: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1、基金会章程;
2、理事会成员、监事信息,秘书长基本信息等;
3、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与基金会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
(二)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基金会募捐项目名称和介绍;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公开募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收支情况等。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等。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信托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其他收支情况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包括变动资产名称和变动金额,投资项目名称及金额,重大交换交易资金数额及往来情况,关联方交易项目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公益项目受益人公开。
(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规范等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各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微博、内刊(宣传册)。
(二)第三方信息公开平台。包括民政部相关官网、慈善中国、浙里有善、慈善杭州等。
第七条 根据信息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一)基本信息:长期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在基本信息发声变更后,在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
(三)公开募捐及项目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公开。
(四)定向募捐信息:及时告知捐赠人。
(五)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及时告知受益人。
(六)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灾害紧急劝募):按有关重大事件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七)其它信息: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由秘书长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统筹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检查、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专项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平台的要求,及时收集需要公开的信息,明确发布内容及平台。
(二)审批:逐级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核。
(三)发布:按照审核意见,在相应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条 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拱墅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拱墅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试行。
拱墅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