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基金会属于公益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活动为目的,其资金的性质系社会公共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其募捐的资金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列入财政预算。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本会统一收取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为国内外,主要的资金来源为:
1.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驻浙部队、国外友好团体、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团体、社会各界个人等自愿捐赠。
2.尊师重教而举办的义演、义画、义诊、义卖、义教、校庆以及其他形式的募捐活动的收入。
3.本基金本金的投资理财收益。
4.国家补助、奖励。
5.其他。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独立的会计、出纳,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对所募捐资金实行民主管理,并由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公布收支帐目;同时报告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直接以贷款或其他方式将基金借贷给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不经营管理企业。通过将本会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实现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会募得的资金、物资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培养优秀教师、学生;表彰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发展本区域的教育事业。对个人捐赠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按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核。根据“重大开支,集体决策”的原则,基金会领导或理事个人,均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擅自动用款项。基金会专用章,责成专人管理,使用必须经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批准。
除日常零星支出外,各项活动和重大支出必须按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1.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须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2.项目审批:
(1)向基金会申请使用较大额度专项资金(5万元及其以上),必须由用款的项目负责人事先提交书面报告,包括用途、项目、资金预算等,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集体研究提出意见,送理事长集体研究批准后,由理事长签批。
(2)5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的开支预算,须事先递交书面报告,由秘书处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由理事长签批。
3.按规定报销的日常差旅费、会议补助、咨询论证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及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零星开支,经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审核后,由理事长签批。
第八条 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签字证实,根据第七条的要求,报理事长知道并按报账审批权限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
经办人、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要字迹清晰,项目填写齐全,并列有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且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九条 基金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第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每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8日理事会通过之日开始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6月28日